2008年4月23日星期三

当人权遭遇宗教

加拿大是个人权先进国家,自然会关注种种人权受到侵害的情况。信仰自由也是人权的一种,需要得到尊重。但如果基本的人权和信仰自由发生冲突时,如何取舍呢?温哥华发生的一件小事显现了这个矛盾

200611月的一天,布鲁斯先生叫了一辆出租车,但司机贝扎德拒绝让他上车,因为布鲁斯先生有一条狗伴随。布鲁斯有足够的理由要求和狗同车:他是个盲人,他的金毛牧羊犬阿登是条导盲犬。残疾人的权益必须得到保障。另一方面,贝扎德也有足够理由拒绝:他是个虔诚的穆斯林教徒,教义中说狗是不洁的东西,所以不能上车。宗教信仰的自由也不能受到侵害。

布鲁斯向卑诗省人权法庭提出控告,并于今年8月,离法庭开庭的3天前和出租车公司达成了和解:1,获得赔偿2500元;2,公司必须引入新的规定,所有司机不得拒载有导盲犬的客人,除非司机有过敏或者是和其宗教信仰抵触,即使在这种情况下,司机也必须负责召唤替换司机并陪伴客人直到下一辆车到来为止。

但这个解决方案并不完美。有人问:如果有些宗教信徒的司机认为妇女没有蒙面就是不洁,是否也有权因此拒绝搭客?

北美讲求政治正确,有关方面对于很多矛盾冲突都是采用不求有功,但求无过的态度。这次的和解避免了引发宗教和人权之类的敏感话题。但冲突总会有的,当宗教信仰和基本人权发生了矛盾,甚至要在两者之中择一的话,结果会是怎样呢?

07-09-07(09-1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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